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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让农民工权益走进春天

  中评社北京6月11日电/网评:让农民工权益走进春天

  来源:东方网 作者:路可玫

  “以前都是包工头发我工资,什么时候发,包工头说了算。如今能确保每个月拿到工资,还是很期待。”疫情期间,拿着刚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川籍建筑工人王建波感觉很踏实。这份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城建集团桥区积水治理工程工地会议室,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月付。(见6月10日的《工人日报》)

  签工资按月发放合同,这得益于成立项目工联会,使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在工联会的有效监督下进行,真正把建筑工人变身为产业工人,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走进春天里”,值得点赞。

  以往虽然提出了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但由于缺乏工会应有的监督,工资按月发放并不顺利。特别是劳务输出方一旦遇到资金不到位的问题时,往往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今,由工联会撑腰,把农民工“工资月付”写入劳动合同,先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给农民“基础工资”,再按照每名农民工每天完成的任务量进行核算,拿出一部分与“基础工资”累加发放到农民工账户中,然后等到工程达到规定节点时,再发放剩余的“绩效工资”。这样一来,既保障了工程进度,也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照顾了各方利益,值得倡导。

  虽说《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有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力,还规定了“工资按月支付”,但是以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少数用工方如包工头还恶意欠薪,引发了农民工“跳楼讨薪”、“堵路讨薪”等社会问题,让人纠结。

  究其根源,除了用工方如包工头见利忘义、职业道德和社会公道败坏以外,关键是对恶意欠薪者不能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毕竟,从2011年5月起,《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不能不说是一条主要原因,但再怎么依法从严追究恶意欠薪者的法律责任,都是在亡羊补牢,不能防患于未然。而“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要杜绝拖欠行为的发生,就应该关口前移,注重预防。即从事后追讨转变成事前预防,从源头治理入手,建立防治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而今,“工资月付”写入合同,就是关口前移,从源头治理入手,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月领到工资,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这个可以有。

  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为杜绝欠薪问题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能够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不是没有“必行之法”,“工资月付”写入合同,就是一种“必行之法”。当然,也不能停留在“工资月付”写入合同上,还可以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敦促用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既不用担心用工企业赖账,出尔反尔,又能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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