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执行国安法 特区政府仍是主轴
中评社香港6月22日电/星岛日报今日发表社论说到,人大订立《港区国家安全法》,草案已交人大常委审议,很快就会表决。有关草案的说明指,中央将在港设立国安机构,向特区政府提供意见及作“监督、指导”,引起对中央角色的关注。由于维护国安是中央的根本责任,而一些重大案件或涉及复杂外交问题,中央有必要保留管辖权;然而,按中央的想法,执行国安法的主轴仍是特区政府,须负起制止危害国家活动的主要职责,这在法律中亦会订明。特区政府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特首指定法官,以及设专门检控部门等,目的都是为履行这责任。
特区领导班子将是“抓手”
中央对“极少数”重大国安案件,保留直接管辖权,而上述国安机构则负执行职责,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中央有处理国安事务的权力;二是一些严重案件与外国政府和机构有关,涉及重要国家机密,因而会引发国际角力,香港的执法部门与司法机构都难以处理,必须由内地相关部门负责。
中央虽保留这权力,但已表明极少机会使用,只是对“最坏情况”有所准备,根据《港区国安法》草案,在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仍然在特区政府身上,绝大部分案件都会由执法、检控和司法机构负责,并在港审理。
内地政论家“兔主席”对此有精准分析,指中央设立由特首领导、成员包括各核心部门负责官员的维护国安委员会,就是把国家安全放在香港政策的最高位置,不能让港府把国安职责“下沉”,而把特区领导班子作为维护香港国安的“抓手”。
港有关部门仍负主要责任
依此,处理国安问题的“主轴”仍是特区政府,特首与高层官员因而须就保障国家安全,向中央问责,而中央设立的国安公署,以及委派的国安顾问,则担当监督、指导、协调的角色。换言之,仗主要仍由特区政府去打,而由中央与特区一起建构的机制,则在作战过程中共同进退,相辅相成。
其实在回归前的港英时期,英国外交部也有派政治顾问来港,向政府提供意见,而英国的国安部门也有人员督导警队政治部。可见在国安层面的运作,中央在港设立国安公署及派驻国安顾问,都很有必要,但实际工作仍由香港执法部门负责。
至于司法方面,对极大多数案件而言,香港仍保持司法独立,即法官在审案时不受任何干预。《港区国家安全法》订明由特首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但并非决定那个法官审那宗案,而是定出一个法官名单,由名单内的法官负责这类案件,这与原来的司法运作没有太大分别,而有关案件仍会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处理。
由此可见,中央在考虑整套法律时,基本思维是信任和依靠特区政府,让其负起维护国安的主要责任,在实际工作的层面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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