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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答中评:特首指定法官无碍司法独立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法学教授顾敏康。(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6月23日电(记者 沈而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摘要日前公布。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法学教授顾敏康对中评社指出,特首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将使审理变得更加专业和严谨,并不是干预司法,也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

  根据《草案》,特首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顾敏康认为,这显示了具有香港特色的行政主导体制,特首从上述法官名单中选取一些更加熟悉国安法,或是更加专业和资深的法官来处理相关案件,最终审理则仍然交由法院安排,被选择法官的独立审理权限也不受影响。

  “我觉得这是非常合理的,并没有影响到司法独立。”顾敏康说,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有清楚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因此,若香港的法院仍然保持机构独立、权力独立、预算独立和审理独立,“特首指定法官”就不会在实质上影响司法独立。

  顾敏康进一步解释道,基本法中早有类似条文,例如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写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香港也早有类似案例,例如香港有专门法庭,包括死因裁判法庭、土地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等。这些事务都有专业的、指定的法官来处理。顾敏康表示,某些人声称特首指定法官是干预司法,这是在误导民众。

  《草案》将“兼顾两地差异”列为工作原则之一,顾敏康表示,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条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公布实施,一种是本地立法。从过往情况来看,大多数是本地立法,让香港社会自行消化。现在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为香港制定了一部独特、且适合香港情况的维护国家安全法,直接列入《附件三》在港实施,相信起草人非常熟悉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也考虑到了香港的实际情况,他们能够兼顾两地差异,尽量让“港区国安法”在香港执行得更加便利。

  与“澳门国安法”相比,“港版国安法”增加了驻港国安公署,以及由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顾敏康指出,这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真正含义,在维护国家安全应体现“一国”,那么中央理所当然拥有话语权,设立驻港机构来进行分析和指导,提供意见、情报共享,这无可指摘。他续指,与澳门相比,香港的国安本地立法迟迟未成,加之香港的国安问题每况愈下,因此国家设立驻港机构、派遣国安顾问都是为了助力香港尽快恢复秩序。另外,港澳的形势都在变化,也不能排除日后向澳门指派国安顾问的选项。

  “总体来说,我认为《草案》既考虑到了建构‘一国两制’,又维护了国家安全,还尊重了香港的高度自治,也很符合香港的法律环境和文化传统。”顾敏康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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