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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宗:港区国安法有助香港“二次回归”

一国两制青年论坛创办人兼主席、香港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何建宗(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6月26日电(记者 张心怡)一国两制青年论坛创办人兼主席、香港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何建宗对中评社表示,港区国家安全立法将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的重要转折点,是结合内地大陆法和香港普通法的创新实践,也将对香港的“二次回归”发挥出巨大的促进作用。

  何建宗提到,过去香港人只着眼于基本法23条和它对香港人的自由的影响,而实际上,国家安全的概念和涵义已经发生重大的变化。现在国家安全的范畴远超出1990年颁布基本法23条的时候。港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所针对的四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中,包括恐怖主义罪行,可更有针对性遏止香港过去一年暴动出现的恐怖主义倾向。

  根据《草案》内容,中央将在港设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何建宗表示,香港回归以后缺乏防范和制止国家安全的必要机构,现有警察的力量也肯定是不足够的。香港虽然只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一个“缺口”,但影响是全国性的。因此公署设在香港,首先是起到对境外和外国的势力起到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研判形势、收集和分析情报、监督指导和协调维护国安工作方面对特区政府提供支持。这种内地和香港执法机构协同处理国家安全的做法前所未有,是跟过去一年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的暴乱直接有关。

  何建宗认为,公署在港的安排,加上特区国家安全事务委员会的成立,必然对打击外部势力通过香港危害国家安全起到巨大的震慑和遏止作用。公署的设立和中央保留特定情况下的管辖权,也可以有效防止香港出现基本法第18条第4款的情况,即人大常委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

  《草案》规定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国安有关案件,对此何建宗指出,指定法官处理国家安全案件是体现“一国”,兼顾“两制”和普通法特点的”高招”。审理这部全国性法律的案件,可行的安排不外乎三种:一是用内地法官在内地审、二是用内地法官在香港审理、三是用香港法官在香港审理。第三种方式最能让香港人接受,但是会面临普通法法官是否能够准确理解作为大陆法的国家安全立法的问题。

  何建宗称,由特首指定一批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首先是体现“一国”原则。特首是香港特区的首长,由香港人选出,中央任命;由特首指定法官既符合香港法官由特首任命的传统,也避免中央指定法官引起香港人的疑虑。其次,不违反基本法。有人认为,特首指定一批法官负责审判国家安全案件是违反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的法官由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这是不正确的。第88条是指任命法官的程序,而不是指定已经成为各级法官的司法人员处理个别类型案件,所以不受88条管辖。事实上,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处理个别轻微犯罪的审理,也有先例可循。第三,它涵盖各级的现任和前任法官,可以从更大范围挑选合适人选,尤其在较多法官拥有双重国籍的情况之下,可以确保法官避免“双重效忠”的困境。

  何建宗提出,下一步面临的问题,是法官如何理解港区国家安全立法。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一直以来对于基本法选择性拥护,是个严重的问题。具体而言,他们支持45条普选,反对23条立法,支持第8条实行普通法,但反对人大释法,甚至大律师公会一直鼓吹说人大要“克制和避免使用它的释法权力”。这些都是政治语言,不是法律语言。“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已经按照基本法104条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但部分人士的言行使人怀疑他们跟1997年以前没有宣誓有什么区别?个别人继续以普通法传统为理由抗拒大陆法和中央依法拥有的权力,又是否合理?”

  何建宗认为,全体法官,尤其是以后被指定审判国安案件的法官,都必须接受有关国安立法还有宪法基本法的培训。人大常委也应该对这部全新法律给出清晰的指引,比如普通法有关国家安全的判例是否适用,法律的解释方法跟普通法有什么区别、犯罪的构成行为,入罪标准,判刑准则等等。事实上,这是实际的工作需要。律师也应该知道在相关案件审理的时候应该如何为被告辩护。凡是真心拥护基本法,不以普通法为借口否定基本法其他条文和中央依法拥有的权力的法律界人士,都应该认同培训的需要。

  何建宗还强调,在港区国安法颁布以后,除了法律的执行,相关的宣传教育也很重要。首先,国家安全教育不应该仅限于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应该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始,对香港市民,尤其公务员、教师和青少年提供系统性的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应该在现有的宪法基本法教育框架下进行,但需要大力增加资源和培训人员,促进民间参与,更重要是让下一代建立国民身份认同,反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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