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网路报:“农委会”为美莱猪施行法制“诈术”
中评社香港11月1日电/大华网路报今日“是非集”专栏说,近日来对于进口美国猪肉之事,“立法院”在野党从法制面提出质疑,而争执的焦点则是今年9月7日“农委会”修正后公告的“农防字第○九五一四七三一一一号公告”。该公告虽在“立法院”进行备查案的实质审查,但在民进党强势的护航下,最终结果并不会使之失效。事实上,即使该公告因“立法院”审查结果而失效,却不会影响政府进口美国含莱特多巴胺之“莱猪”的政策决定。然而,从“农委会”修正该公告的程序和内容来看,却说明了对台湾民众施行了“诈术”。
首先须强调者是,发布上开公告的依据是《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故而“农委会”依据该法所管理的事项,自是仅限于管制岛内动物得以使用的药品。因此,“农委会”既无权管理国外对动物的用药,更无权决定可否进口动物类肉食品。那么,“农委会”又怎和应否进口美国“莱猪”扯上关连?且“农委会主委”陈吉仲还经常奋勇为进口莱猪辩护呢?
莱克多巴胺在台被列为禁止给牛猪等动物使用的“禁药”,其理由自是基于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避免民众食用了使用过禁药的猪牛肉食品,因而对健康造成危害。然而,如今民进党政府要开放他们曾经大力反对的美国“莱猪”,于是就需先解决本国养猪不得使用禁药,但对使用禁药的外国“莱猪”却可进口的矛盾。
2006年民进党执政时代,“农委会主委”苏嘉全首次发布了上开公告,其内容为“受体素(β-agonist)包括Salbutamol、Terbutaline、Clenbuterol、Ractopamine……等为禁止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供产食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s)使用之毒害药品”,可见其依法所管理的事项为“动物使用之毒害药品”。
20121年因应美国牛肉进口,“农委会”修正该公告内容为“乙型受体素(β-agonist)为禁止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之药品。但不包括作为供牛只使用之含药物饲料添加物。”另外将“供牛只使用之含药物饲料添加物”,排除在岛内畜产业使用的禁药之外。
然而,今年9月“农委会”再修正该公告,内容将“但不包括供牛只使用之含药物饲料添加物”改为“牛及猪于国外使用莱克多巴胺,不在规范之列”,其文义似乎表达牛猪在国外使用的莱克多巴胺就不算“禁药”。然而,从法律文字来看,却表示台不规范禁止国外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供牛猪使用的莱克多巴胺。问题是,事实上不可能规范得到的事项,当然就不在会规范之列。
更严重的问题是,“农委会”在今年8月28日至9月4日期间,依据《行政程序法》预告将修正的公告草案内容为“……。但不包括作为供牛及猪只使用之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含药物饲料添加物。”然而,“农委会”9月7日就正式发布的修正后的公告,且内容已也和预告时公告的有所不同。
“农委会”在预告修正的说明中“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7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但期间9月5、6日还是周休二日。“农委会”发布的公告内容和预告时的不同,期间也未召开任何谘询或公听会,如此重大的转折结果也未重新预告草案,此皆有悖《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更为对民众所施行的“诈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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