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邦参议院会一致同意通过“台北法案”
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台北法案” 中评资料相
中评社华盛顿10月29日电(记者 余东晖)美国联邦参议院院会29日傍晚以“一致同意”方式通过了旨在帮助台湾维持“邦交”和参与国际的“台北法案”。
美国联邦参议员卡西迪(Bill Cassidy R-LA)于29日下午6时10分在议场代理多数党领袖总结本日会议时,提请院会同意“台北法案”(TAIPEI Act, S.1678)以“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方式通过,并获代议长裁决通过。
美国联邦参议院院会通过的“台北法案”,要求行政部门采取积极作为支持台湾强化与印太地区及全球各国之正式外交关系及非正式伙伴关系,研议提升(或降低)与台湾强化(或减损)关系的国家之关系,指示行政部门以发言、投票及发挥影响力等方式支持台湾的国际参与,并表达美国国会对与台湾进行双边贸易谈判及达成互惠互利之自由贸易协定之支持。
根据台湾驻美代表处提供的中文翻译,“台北法案”(S.1678)全文如后:
本法乃为表达美国支持台湾维系全球“邦交”。
第一条:简称
本法可称为“2019年台湾友邦国际保护暨强化倡议法案(台北法案)”。
第二条:与台湾之“外交”关系
缘由:
第一项:1979年《台湾关系法》(公法第96-8条)明订美国的政策为:“维持及促进美国人民与台湾之人民间广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务、文化及其他各种关系。”
第二项:1979年《台湾关系法》明订美国的政策为:“维持美国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之高压手段,而危及台湾人民安全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
第三项:台湾为拥有2,300万人民之自由、民主及繁荣的“国家”,且为全世界和平与稳定之重要贡献者。
第四项:自从蔡英文“总统”于2016年当选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增强对台湾之施压。
第五项:自2016年迄今,甘比亚、圣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马、多明尼加、布吉纳法索、萨尔瓦多、索罗门群岛及基里巴斯已与台湾断交,改与中国建交。
第六项:台湾现与全世界15国维持全面“外交”关系。
第七项:台湾与美国、澳洲、印度、日本及其他国家之非官方关系,在强化台湾经济及维持其国际空间上具重大利益。
第八项:蔡英文“总统”表示,与台湾断交转向中国,系中国一系列外交与军事胁迫举措之一部分。
第九项:《亚洲再保证倡议法》(公法第115-409条)明订:
第一款:美国政策为:支持台湾与美国密切之经济、政治及安全关系;
第二款:美国总统应:
(1)常态性提供符合台湾需求之防御物资,以因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有及未来可能之威胁,包括支持台湾发展与整合具机动性、耐存活性,且具成本效益之不对称战力;
(2)依据《台湾旅行法》鼓励美国高阶官员访台。
第三条:强化与台湾之正式或非正式关系
第一项:国会意见:美国国会认为美国政府应采以下作为:
第一款:应支持台湾强化与印太地区及全世界各国之正式外交关系及非正式伙伴关系;
第二款:对于显着强化、增进或升级与台湾关系之国家,应研议以适当及符合美国利益之方式,提升美国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三款:对于严重损害与台湾关系之国家,应研议以适当及符合美国利益之方式,降低美国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二项:谘商:针对强化或损害与台湾关系之国家,美国政府在采取行动提升或降低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或外交交往之至少30天前,国务卿须与国会之适当委员会就拟采取之举措进行谘商。
第三项:法律解释规则:本法案文字不得被视为取代或变更1961年《对外援助法》第634A条有关变更援助计划前应通知国会之义务。
第四条:美国针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之政策
美国政策应为:
第一项:以适当方式支持:
第一款:台湾在所有不以国家为会员资格且美国已参与之国际组织之会员身分;
第二款:台湾在其他适当国际组织取得观察员身分;
第二项:以适当方式指示美国政府出席前述所有国际组织之代表,以发言、投票及运用影响力等方式支持台湾在该等组织之会员或观察员身分;
第三项:由美国总统或总统之代表,在包括领袖峰会及“美中全面经济对话”等任何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双边互动场合,表达支持台湾成为前述所有组织之会员或观察员。
第五条:与台湾贸易谈判之国会意见
美国应与台湾进行双边贸易谈判,以达成对双方经济有益并保护美国工人且有益美国出口商之自由贸易协定为目标。
第六条:适当国会委员会之定义
本法所称之适当国会委员会为:
第一项:联邦参院外交委员会及拨款委员会;
第二项:联邦众院外交委员会及拨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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