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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参议院通过“台北法案” 将送特朗普签署

美国国会已完成“台北法案”立法程序,将提交特朗普签署 中评资料相

  中评社华盛顿3月11日电(记者 余东晖)美国国会参议院于11日下午6时5分以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方式通过“2019年台湾友邦国际保护暨强化倡议法案”(S.1678,简称台北法案 TAIPEI Act),即将送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生效。

  美国会众院于本月4日以415票赞成、0票反对,高票通过这个旨在以“国会意见”方式表达帮助台湾维系“邦交”及参与国际之“台北法案”。两院经过对版本微调的协调后,今天在参议院通过,已完成美国国会立法程序并将送至白宫,待特朗普总统签署后即正式生效。

  在美国众院通过“台北法案”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态:美国国会有关法案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赵立坚表示,一个中国原则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世界上已有180个国家同中国建交,美国早在40多年前就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同中国建交,现在却阻挠其他主权国家同中国发展正常国家关系,这毫无道理,是逆时代潮流而动。

  中方敦促美方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采取切实措施阻止有关议案通过成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台问题,以免严重损害中美关系和台海和平稳定。

  根据台湾驻美代表处提供的“台北法案”中文译文全文如下:

  本法乃为表达美国支持台湾维系全球邦交。

  第一条:简称

  本法可称为“2019年台湾友邦国际保护暨强化倡议法(台北法)”。

  第二条:与台湾之“外交关系”

  缘由:

  第一项:1979年“台湾关系法”(公法第96-8条)明订美国的政策为:“维持及促进美国人民与台湾之人民间广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务、文化及其他关系”。

  第二项:1979年“台湾关系法”明订美国的政策为:“维持美国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之高压手段,而危及台湾人民安全或社会或经济制度的行动”。

  第三项:台湾为拥有2300万人民之自由、民主及繁荣的“国家”,且为全世界和平与稳定之重要贡献者。

  第四项:自从蔡英文于2016年当选“总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增强对台湾之施压。

  第五项:自2016年迄今,甘比亚、圣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马、多明尼加、布吉纳法索、萨尔瓦多、索罗门群岛及基里巴斯已与台湾断交,改与中国建交。

  第六项:台湾现与全世界15国维持全面“外交”关系。

  第七项:台湾与美国、澳洲、印度、日本及其他国家之特别关系,在强化台湾经济及维持其国际空间上具重大利益。

  第八项:蔡英文“总统”表示,与台湾断交转向中国,系中国一系列外交与军事胁迫举措之一部分。

  第九项:《亚洲再保证倡议法》(公法第115-409条)明订:

  第一款:美国政策为:支持台湾与美国密切之经济、政治及安全关系;

  第二款:美国总统应:

  (1)常态性提供符合台湾需求之防御物资,以因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有及未来可能之威胁,包括支持台湾发展与整合具机动性、耐存活性,且具成本效益之不对称战力;

  (2)依据“台湾旅行法”鼓励美国高阶官员访台。

  第三条:与台湾之贸易及经济关系之国会意见

  国会意见:

  第一项:美国与台湾以建立强劲之经济伙伴关系,美国现为台湾之第2大贸易伙伴,台湾则为美国之第11大贸易伙伴及美国农产品之重要出口市场;

  第二项:强劲之美台经济关系一向为刺激经济成长及创造美台双方人民就业之正面因素;

  第三项:美国贸易代表应就进一步强化美台双边贸易及经济关系之相关机会与国会进行谘商。

  第四条:美国针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之政策

  美国政策应为:

  第一项:以适当方式支持:

  第一款:台湾在所有不以国家为会员资格且美国已参与之国际组织之会员身分;

  第二款:台湾在其他适当国际组织取得观察员身分;

  第二项:以适当方式指示美国政府出席前述所有国际组织之代表,以发言、投票及运用影响力等方式支持台湾在该等组织之会员或观察员身分;

  第三项:由美国总统或总统之代表,在包括领袖峰会及“美中全面经济对话”等任何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双边互动场合,表达支持台湾成为前述所有组织之会员或观察员。

  第五条:强化与台湾之关系

  第一项:国会意见:美国国会认为美国政府应采以下作为:

  第一款:应支持台湾强化与印太地区及全世界各国之正式“外交”关系及伙伴关系;

  第二款:对于显着强化、增进或升级与台湾关系之国家,应研议以适当及符合美国利益之方式,提升美国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三款:对于严重损害台湾安全或繁荣之国家,应研议以适当及符合美国外交政策利益之方式,并与国会谘商后,改变美国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二项:报告:在本法案生效后之一年内,及其后五年间之每年,国务卿须向国会之适当委员会就根据前揭第一项采取之举措进行报告。

  第三项:适当国会委员会之定义:本法所称之适当国会委员会为:

  第一款:联邦参院外交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财政委员会;

  第二款:联邦众院外交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岁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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