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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基本法是香港的出生证和营业执照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教授。(直播视频截图)

  中评社香港4月6日电(记者 沈而忱)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教授昨日(5日)进行基本法教育的线上讲座时,详细梳理了基本法诞生的四个阶段和四点结论。他指出,基本法的起草多次开会、多次征求社会,特别是香港社会的意见,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体现了国家对香港的诚意,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出生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

  王振民表示,1984年中英就香港问题达成协议后,1985年4月10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会共由59人组成,香港23人,占总人数的2/5,这是相当高的一个比例。他们是香港社会各界的领袖和精英人士,非常有代表性地参与了基本法的起草。

  王振民提到,整个基本法起草的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5年到1986年4月,为前期的调研准备工作。值得注意的是,1985年12月18号,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港方委员为了做好起草工作,在香港成立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有180名香港各界的精英领袖组成,更广泛地咨询香港市民的意见,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提供建议。

  第二阶段从1986年5月到1988年4月,形成了基本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委员会设立5个专题小组,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香港居民的权利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教,分别起草基本法,至1988年4月形成了基本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制作了画册供广大民众,包括青少年提建议。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应,说明基本法的起草确有广泛的香港民意基础。

  第三阶段从1988年5月到1898年1月,形成了正式的草案。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8次全体会议逐条对基本法草案的每一条进行无记名表决,2/3多数同意才算通过。156条获得通过,那么剩下三条则继续修改。最后经过大家再次努力,剩下一条有关司法管辖权的条文还未达成共识,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第四阶段从1982年2月到1990年4月,审议通基本法草案。198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形成了一部香港基本法草案,公布全国征求意见。全国各族人民、海外华侨,以及跟香港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各国各界的人士都纷纷的提出建议,经过修改,形成了最终的版本,提交了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在2713张票中获得2676张赞成票,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王振民指出,整个起草过程从1985年一直延续到1990年4月,起草委员会多次开会,包括九次开全体会议、25次主任会议、两次扩大会议、三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73次小组会、五次区旗、区徽会议;两次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香港本地更是随时随地收集民意。特别是要指出的是,时任国家最高领导人邓小平三次接见全体起草委员会委员,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给予了很多支持、指导。

  “基本法是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出生证和营业执照。”王振民总结道,从基本法诞生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是国家治理香港总的章程和根本遵循。从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可以得出四个结论。

  第一,基本法的制定是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的内政。王振民强调,基本法是中国的国内法,在此之前,香港问题是一个国际问题,但中国把中英之间达成的协议法律化、制度化,体现为中国的国内法。他续指,尽管是国内法,但是基本法具有国际意义,是国际间通过和平的手段解决领土争端问题,创造了一个典范。

  第二,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制度化,用了基本法就4年10个月的时间完成,表达了国家对香港的诚意,对一国两制、对香港全体同胞和香港未来的坚定承诺。

  第三,基本法制定本身是中国内政,在中国内政当中,他属于中央事权,即只有国家才有权制定基本法。拥有基本法的制定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而香港则不可能自己制定基本法。王振民表示,尽管基本法的制定是中央事权,但在起草过程中,广大香港同胞充分参与。所以基本法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也是我们香港同胞对香港未来的规划,是国家意志和香港同胞意志的紧密结合。

  第四,基本法的制定是香港回归祖国进程当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和巩固国家统一的一件大事。过去都是用武力来统一,这次则用法律来统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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