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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莫误读“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中评社北京5月1日电/网评:莫误读“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来源:东方网 作者:毕晓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4月30日北京晚报)

  其实,5月1日将要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复杂。它就是对近年来网络虚拟世界或电子数据怎样适用证据的问题,尤其是这一“证据若干规定”,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而不波及其他。因为,最高法出台该规定的题目,很明确的概念范围就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这已经排除了适用于刑事、行政方面的可能。

  再从这一新施行的“证据若干规定”内容分析,指向的也是民事行为,民事合同交易,以及与民事行为相关联的电子证据的提取、认定等。与刑事和行政诉讼方面的证据链条更为严谨、周密相比,民事证据的认定显然更简便易行。当然,不能排除既然能够成为定案止争的证据,必然是客观的、真实的,是有严肃和严谨的属性的,但与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相比,它的目的和指向性不可能及于“人身自由”方面,更不会因此受到“治安类处理”。

  一些人因对法律了解的比较少,竟然延伸出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声亦应有‘度’”的解读,还专门列举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如“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又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以侮辱、诽谤……”。其实,这样的误读会带偏人们的思维,给上述马上实施的“证据若干规定”带来落实阻力。

  至于与手机和网络相关的,同时性质比较严重的,如网络谣言、恶意散布不良言论等,自有刑事或行政方面的证据规制。如: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让三大诉讼法方面的证据规定泾渭分明,不可能民事刑事证据混用。

  只要遵守各方面法律规定,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手机不是手雷”,在日常行为中只要允持公正之心,基于良善之意,或者说,不存在“害人”“害他”的恶念,想留下自己的证据“把柄”也难。平常心聊聊天,能有什么呢;正常在网络公平交易,不坑害他人,有什么害怕的呢?在新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之下,反而会多了一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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